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香山路甲一号后楼13798419、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9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赣0421执154号
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款6950000元,承担执行费621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95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九江民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21执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潘建军 审判员 刘晓虎
书记员 刘家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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