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19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79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丹青。
委托代理人:周庆国,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钟期。
委托代理人:丘浩宏,系广东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
法定代表人:胡仲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均以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228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部分受理费11202元,减半收取560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百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作培
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
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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