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4-11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民终7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95年5月2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春,广东惠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梓,广东惠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1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辰华,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群,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10号社区服务大楼3层06、07、08、10、11、12、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春、朱锦梓、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辰华、原审第三人广东北斗宇航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平、杨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上诉人主张其已依转让合同的约定将5%的股权转让至被上诉人名下,而被上诉人并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无形资产作为受让股权的出资,故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被上诉人则认为其已依约提供技术作为受让的5%的股权的出资。据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定被上诉人是否已依约向上诉人提供无形资产(技术)。该事实的查明与否直接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原审对该事实并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2民初9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受理费4400元的负担,由原审法院重审后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
审判长  邓耀辉
审判员  沈 巍
审判员  刘艳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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