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11行初1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钱宇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羽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东洲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7040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包杰峰,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君紫,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富阳东洲运动休闲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7071422Y,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11号六层607室。
法定代表人羊宏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陈忠新,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第三人陆玉美,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第三人陈贤妃,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东洲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 判 长 张国其
审 判 员 刘珍玲
人民陪审员 刘迎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干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