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3-29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79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珍,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1f4f52db522f59ba@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8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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