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9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
法定代表人:冯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秋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合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明发集团(马鞍山)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赵丽萍
审 判 员 方 芳
审 判 员 王红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刘文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