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与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1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6834号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扬玉,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陈鸿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伯奎,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公司)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鞍山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谷培培



二 〇二一 年四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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