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6834号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扬玉,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嘉林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陈鸿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伯奎,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
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公司)与被告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鞍山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谷培培
二 〇二一 年四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