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21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79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蚌埠市兴中路438号迎河碧水湾花园X楼X单元X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XXX】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36个月)。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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