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79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蚌埠市兴中路438号迎河碧水湾花园X楼X单元X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XXX】的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36个月)。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