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2001号
移送部门: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3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周汉萍,女,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
当涂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汉萍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汉萍存款1731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水从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