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执7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该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珍,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9)皖03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6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4446.8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