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7-01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887号

申请人:无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张马龙。

申请人无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唐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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