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547号
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6元,减半收取106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638元,由原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东
人民陪审员 李舟望
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
书 记 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