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终3050号
上诉人龚克俭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城陵矶经贸总公司、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龚克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克俭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龚克俭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石朝
审判员 曹 维
审判员 王欣辉
书记员 张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