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26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岳阳华哲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华琨实业有限公司、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罗杰、汪灿、阙华明、沈秀平、邱启贵、张柏良、原审第三人安得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9)湘0603民初1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从未湖南华琨实业有限公司就华琨智能装备产业园2#厂房签订过任何合同,与2#厂房无任何关系,因此,上诉人非本案适格被告,在涉案纠纷不明的情况下,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由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而非保险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并据此确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错误。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下一级案由,属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同时亦是部分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但在原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起诉的情形下,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至于上诉人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应在实体审理中查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冰 审判员  王婷 审判员  胡哲
法官助理周小刚 书记员赵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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