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湘0611行初33号
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松阳湖街道办事处擂鼓台社区新建组(以下简称新建组)诉被告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松阳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松阳湖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发电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向二被告及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3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负责人周奇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峰、陈建,被告市资规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岳科、柴立新,被告松阳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张彬、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厚福,第三人华能发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根据本条的规定,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周奇勇虽以原告名义向被告市资规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并未提供原告的相关授权委托手续,被告市资规局作出岳资规公开告知〔2020〕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仅对周奇勇个人作出,故原告未曾向被告岳阳市资规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非涉诉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亦非被告市资规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原告不具备本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在庭审中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市资规局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第三人华能发电公司二期扩建工程征收原告及原松阳湖农场擂鼓台分场二队共计612.99亩土地的补偿款支付去向、财务档案资料。故松阳湖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证据八至十五拟共同证明,关于华能二期工程已征收土地补偿及擂鼓台村新建组移民安置费问题一直没有妥善处理,被告拒绝信息公开,原告依法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市资规局辩称,原告诉讼请求不明,依法应予驳回,市资规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市自资局并非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的制作或保存机关,已书面答复原告应向松阳湖街道办事处依法申请公开。另,被告市资规认为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在征收行为实施过程中已经公开,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实质上是统计汇总明细,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行政机关依法可以不予提供。且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仅涉及到原告,也涉及他人隐私,公开相关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不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
驳回原告岳阳市云溪区松阳湖街道办事处擂鼓台社区新建组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文华
人民陪审员 付陆军
人民陪审员 纪介一
书 记 员 黎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