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湘0602民初57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协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盈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实公司)、被告中国新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甘肃公司)、被告华能湖南岳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岳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协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绍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一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羿龙、谭勇,华能岳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汪柳青到庭参加诉讼,西北电力甘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协盈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一实公司签订《华能岳阳某某(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装及电气部分分包合同书》后,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以《合同补充协议书》解除了合同,但在解除合同时,双方未对协盈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导致各自的施工区域不明确。目前,协盈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工程价款无法确认,故其要求一实公司支付工程款21304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一实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明确,故被告西北电力甘肃公司、华能岳阳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也不能确定,对协盈公司要求西北电力甘肃公司、华能岳阳公司对一实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基于相同的理由,一实公司不能证明协盈公司的施工区域,协盈公司是否导致工程量增加、是否施工有质量问题也不能确定,故对一实公司要求协盈公司承担增加工程费用388291元及防止损失扩大费用178566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双方均可在施工区域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西北电力甘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被告华能岳阳公司将华能岳阳某某(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主体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西北电力甘肃公司,双方签订了《华能国际电力基建工程施工合同》。随后,西北电力甘肃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一实公司签订《华能岳阳某某(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交由一实公司施工。2017年4月,一实公司和原告(反诉被告)协盈公司签订《华能岳阳某某(2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安装及电气部分分包合同书》,约定:一实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协盈公司,具体工作详见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2017年4月11日开工,2017年6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暂定工程总价款为4500000元,具体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履约保证金50000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协盈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6月1日,协盈公司和一实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因协盈公司不能满足一实公司现场施工需求及材料供应,双方经协商变更原合同部分条款,本工程大部分工作量由一实公司代为施工、大部分材料由一实公司代为采购,上述两项内容所涉及的费用从协盈公司合同总金额中扣除。该协议签订后,协盈公司退场,但双方未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双方均认可一实公司已支付协盈公司工程款1500200元。
诉讼过程中,协盈公司和一实公司对协盈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意见不一。双方各自提供了完成工程量的施工人员证明,但工程量大部分重合,双方均未提供施工日志。本院两次组织双方确认,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11月28日,协盈公司申请司法鉴定。2019年12月4日,本院委托湖南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协盈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4日,该公司以湘某某造价函[2019]-12-24-01号《关于鉴定委托的复函》回复本院,载明:“涉案双方各自完成的工作相互交叉,合同书面无相关条款分界约定,实际施工期限至撤场亦无各自完成工程量界定确认;我方是工程造价计算机构,对涉案当事双方无法确定各自完成的工程量,不能鉴定出各自完成的工程造价”。次日,本院决定终结委托。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协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43元,反诉费4734元,合计285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协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一实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剩勇
人民陪审员 伍 剑
人民陪审员 易岳辉
书 记 员 江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