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8-2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73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2号五金区W38B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济盛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7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8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625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863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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