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735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2号五金区W38B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济盛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7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8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8625元的冻结和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863元,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