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7357号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塘汉公路2号五金区W38B号。
经营者:***,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济盛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与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8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航线缆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8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