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248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利,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69891761L),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纺四路济盛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敏,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华贝精密钢构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鸿艳
人民陪审员 李 芸
人民陪审员 胡金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