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建通利达货运信息部、某某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18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11民初6573号
申请人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11号,注册号9143010079686783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建通利达货运信息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198号嘉业物流园A3栋12号,注册号430191600048625。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建通利达货运信息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建通利达货运信息部、***、***的银行存款42634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心支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建通利达货运信息部、***、***银行存款426345.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唐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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