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县。法定代表人,***。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报酬3133808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8260.5元及申请执行费397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