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8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1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县。法定代表人,***。
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报酬3133808元及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8260.5元及申请执行费397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5憨哥酒业与博雅机械购销合同执行异议裁定书(2014)鄂鄂州中执异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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