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922民初765号
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南关路**号。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8元,减半收取计7344元,由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明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光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