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02民初1243号
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10月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告: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普瑞特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晔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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