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与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3-31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704民初278号
原告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31号。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线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系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湖南博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80.00元减半收取790.00元,由被告博雅公司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曾凡政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