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4民初16号
原告:南宁奥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奥恩利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为利于将矛盾化解于基层和逐步对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本院决定将该破产债权确认案件交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