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4破申9号
申请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负责人:樊德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定,广西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光公司)对被申请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溢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材料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查明,在申请人华光公司提出本案申请之前,联溢公司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桂04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联溢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在申请人华光公司提出本案申请之前,联溢公司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故联溢公司申请在前,本案申请人华光公司的申请在后,且本院已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了联溢公司的重整申请,故对华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不应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梧州华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分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