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桂0405行审4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二路133号惠民小区*号楼。
负责人:黎海荣。
委托代理人:***,该中心归集管理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程家朗,该中心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塘源路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梧金管罚〔2017〕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梧金管罚〔2017〕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欠缴的职工公积金162820元进行追缴,责令其2017年8月15日前补缴。该决定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梧金管罚〔2017〕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于创林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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