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4民破2号
申请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2017年8月1日,申请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以其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账面资产总额为17811.68万元,负债总额为38632.98万元,净资产为-20821.3万元,资产负债为217%,所有者权益-20821.3万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有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的可能性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
本院查明:申请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05日在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6575.1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据申请人出具的《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亏损情况说明》及《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账面资产总额为17811.68万元,负债总额为38632.98万元,净资产为-20821.3万元,资产负债为217%,所有者权益-20821.3万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已自行做好职工安置方案及维稳预案。
本院认为: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梧州市塘源路75号,并在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是重整适格主体。截至2017年5月31日止,账面资产总额为17811.68万元,负债总额为38632.98万元,净资产为-20821.3万元,资产负债为217%,所有者权益-20821.3万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梧州市联溢化工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