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儒之堂足浴会所、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14
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儒之堂足浴会所、***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3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温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岭市儒之堂足浴会所。
负责人:*领根。
被告:*领根。
被告:程西云。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儒之堂足浴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8元,减半收取3034元,由原告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江学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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