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9691号
原告:临海市荣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大道(西)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2986068XE。
法定代表人:杨冬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孙翼,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鲁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香港东路少海规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91467F。
法定代表人:邵良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青、宋淑芳,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5830359F。
法定代表人:邵良国,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鲁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9号甲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683719。
法定代表人:孙新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志,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海市荣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鲁盛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鲁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海市荣源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由公司解散纠纷变更为股东知情权纠纷,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海市荣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晓鹏
审 判 员 刘伟伟
人民陪审员 赵启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