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9-30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1778号
原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海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海潮、第三人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计145900元,由***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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