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1778号
原告:***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海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海潮、第三人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德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计145900元,由***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