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执行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5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6624号
原告:***,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45830359F。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良国。
原告***为与被告曙光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72元,减半收取207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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