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03民初2337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高村顺成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管理区奇山(奇腾路锦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50元,减半收取计8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75元,由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