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13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尔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1。
上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尔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尔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