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11351号
原告:***,女,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南尔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之六
法定代表人:**坤。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管理区奇山腾路锦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洋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尔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尔汇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两被告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利息303.75万元(450万元基数,月利率2.5%,从2016年1月21日开始计算到2018年4月19日合共27个月);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5日,原告为被告南尔汇公司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两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850万元,担保期限至2019年6月24日。2016年1月21日,两被告承诺于2016年3月22日前还清贷款,让原告解除担保责任,否则从2016年1月21日开始按450万元为基数支付利息给原告,月利率2.5%。2018年4月19日被告才还清贷款,赎回房产证还给原告。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导致原告无法自行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紧张,只能借取高利贷,造成损失。
两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备适格的主体资格。根据原告提供的《承诺函》,两被告承诺给予利息的对象是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2.原告起诉的利息实质上属于违约金,即使原告主体适格,原告起诉利息也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对利息予以调低;3.被告顺洋公司在2018年1月9日还清贷款,即使计算利息也应计算至2018年1月9日而不是2018年4月19日。
第三人述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确认真实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供的《抵押担保合同》,虽然只有复印件,但与本院(2017)粤0606民初17710号案中材料相符,本院予以采纳;2.对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南尔汇公司确认收到了,虽然被告顺洋公司否认收到,但两被告关系密切,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时,也是一个员工代表签收两被告的应诉材料,且第三人在诉讼中确认由原告主张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予以采纳,确认两被告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6月25日,原告为被告南尔汇公司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两处房产(即***名下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8号1区二座1002号房产,以及***名下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云东海高尔夫花园岭墅46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850万元,担保期限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2016年1月21日,两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16年3月22日前归还两本房产证给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如逾期归还,则以4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5%计付利息给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直至归还两本房地产证止。之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两本房产证,被告顺洋公司再次出具《承诺函》:因未按2016年1月21日的承诺归还两本房产证,截止2016年7月21日应付利息675000元,承诺于2016年7月22日支付175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支付500000元;承诺于2016年9月21日前归还两本房产证,否则以4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给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直至归还两本房地产证止。2016年7月12日第三人通过快递向两被告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将两被告于2016年1月21日出具《承诺函》而享有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起诉南尔汇公司、**坤、***、***,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查封了包括***上述两处房产等财产。2018年1月30日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民事裁定:解除***的上述两处房产等财产的查封。在诉讼中,原告确认于2018年4月19日收回上述两处房产的房产证。
另查明,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8.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南尔汇公司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两处房产作抵押担保,被告南尔汇公司未按约定涂消抵押权及归还上述两处房产证,两被告应按《承诺函》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份《承诺函》的债权人虽然是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但两份房产证所有权人为原告,且第三人亦确认将债权转让给原告,故原告有权提起诉讼。两被告承诺给予的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承诺函》约定的利息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本院酌定利息即违约金为216万元(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两年),扣减两被告已支付的18.5万元,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97.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尔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97.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50元,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南尔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