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2639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管理区奇山(奇腾路锦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568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陈锦成,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1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7992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凤山西路21号六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06555T。
法定代表人:卢奀公。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陈锦成、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