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民初2639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管理区奇山(奇腾路锦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568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陈锦成,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1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7992L。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凤山西路21号六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06555T。 法定代表人:卢奀公。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陈锦成、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于同年12月28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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