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487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旖斐,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