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487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旖斐,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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