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执11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西路**外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2938551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凤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799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管理区奇山腾路锦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15687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恒轮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奇山开发区奇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3731480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南苑西路****商铺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79091。
法定代表人:卢奀公。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5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9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后变更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轮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12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第六条约定,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轮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的担保,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轮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佛山市禅本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执行法院终止对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轮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恒轮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