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行终21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82713973654T。
法定代表人何逢阳,该市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界首市合家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颍南办事处王方庄村中心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5780417XE(1-1)。
法定代表人石勇奇,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界首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大桥北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MR2J633(1—1)。
法定代表人李安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简称界首市政府)因界首市合家欢家具有限公司诉其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界首市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界首市政府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圣
审判员 宋 鑫
审判员 蒋春晖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劲
书记员陈维为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