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5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423执1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环翠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清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祝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6)黔04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2017)黔04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货款人民币3248314.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4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88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襄阳樊东支行、在中国银行六盘水市六枝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上述两账户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890484元(其中包含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883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后经本院多次进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罗万金
审判员  宋 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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