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2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42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镇宁自治县城关镇环翠新区廉租房H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314399798H。
法定代表人:朱清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0218474N,组织机构代码:30021847-4。
法定代表人:祝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6)黔042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2017)黔04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2018)黔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货款人民币3248314.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4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88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
在执行中,分别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明,1、被执行人公司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及轮候冻结,本院无法扣划;2、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东风牌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3;对被执行公司可能存在的财产如:对在镇宁自治县兴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查询承建工程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也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工商局调查结果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对其未能及时结算的工程款项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只能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已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其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423执恢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盛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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