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9110号
上诉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泽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6日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电话向上诉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电子传票,上诉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上诉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林伟光
书记员 方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