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777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沪0113民初77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437.9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撤诉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陈 晔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杨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