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77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人民152,437.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52,437.9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晔
法官助理 李忆樊
书 记 员 李忆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