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0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7777号之一
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7元、保全费1,282.19元(诉讼费合计2,729.1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晔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杨士群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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