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7777号之一
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7元、保全费1,282.19元(诉讼费合计2,729.19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晔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杨士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