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2-1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8473号之一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86元、财产保全费1,810元,合计诉讼费4,396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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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维莱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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