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23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80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执行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源,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二、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计4,570元,财产保全费3,190元,合计7,760元,由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4日之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保全被执行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上海青浦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号账户,保全人民币6.94元。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XXXXXXXXXXXXXXXXX号账户,轮候冻结人民币0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XXXXXXXXXXXXXXXXXXX号账户,轮候冻结人民币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履行人民币516000元。经执行查明,除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及相关保全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沈庆华
审判员  陆晓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费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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