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6-29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878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348号。
负责人:张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爽,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盈天路108号B幢。
被告:袁永娥,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张文骏,女,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XX有限公司、袁永娥、张文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被告袁永娥、张文骏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故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陈建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纪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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