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2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财保27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在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8,000元的财产,但截止至9月14日,申请人***未能按规定向本院缴纳申请费和保证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和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判员  杨海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蔚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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