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1-05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执73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等事宜发生争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20)办字第6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明确:一、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工资人民币15,374.83元;二、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1,000元。届期,被申请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全毅快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股票、支付宝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骏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嵩
审判员  王奇
审判员  倪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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